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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武明文与武付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武明文,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跃,邯郸市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付忠,农民。委托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武明文与被告武付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武明文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明文负担。审 判 长  武庆才审 判 员  王成忠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