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史韦氏与张艳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韦氏,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史韦氏,女,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艳丽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艳丽银行存款403.0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