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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韦某,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晓燕与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晓燕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52号民事判决确认,韦某支付张晓燕子女抚养费4312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某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