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林建波与骆卓安、吴丽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波,骆卓安,吴丽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林建波,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吴毓明,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系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粤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人员。被告:骆卓安,男,汉族,195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吴丽玫,女,汉族,1961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林建波诉被告骆卓安、吴丽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骆卓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丽玫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丽玫的诉讼请求,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波撤回对被告吴丽玫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