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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顾店分社与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陈立田、徐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顾店分社,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陈立田,徐呈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顾店分社委托代理人:赵以现,职工。被告: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被告:陈立田被告:徐呈平原告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顾店分社(以下简称“大顾店信用社”)与被告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陈立田、徐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华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顾店分社的负责人聂传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以现到庭参加诉讼;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陈立田、徐呈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顾店分社诉称:2012年4月20日,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从该社贷款800000元,陈立田和徐呈平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此笔贷款,期限1年,用于购买稻谷。截止2012年12月25日,三被告偿还贷款利息总计68574.14元。贷款到期前拖欠贷款利息32467,35元,贷款到期后,经该社多次催要,三被告以无现款为由而不偿还贷款本息。为此,诉讼来院,要求三被告偿还该社贷款本金800000元及其利息[贷款到期前欠利息计32467,35元;到期后的利息从2013年4月21日起按16.37376%的年利率(含罚息利率)计算,息随本清],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陈立田、徐呈平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陈立田和徐呈平俩夫妻共同投资成立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公司设执行董事陈立田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2月14日,为收购稻谷,陈立田和徐呈平俩夫妻共同议定:以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大顾店信用社贷款960000元,以陈立田的门面房提供抵押担保贷款。2013年3月29日,陈立田和徐呈平承诺以夫妻共有房产向大顾店信用社抵押担保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义务,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同年4月20日,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立田立据向大顾店信用社贷款800000元,并签订贷款合同,贷款于同年4月20日到期,期限1年,并约定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结息等,用于购买稻谷,实际借款日期为同年同月24日。同日,陈立田以其名下的房屋为该笔贷款向大顾店信用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截止2012年12月25前,三被告依约向大顾店信用社偿还贷款利息总计68574.14元,贷款到期前尚欠贷款利息32467,35元,经该社多次催要,三被告以无现款为由而不偿还贷款本息。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借款和抵押担保均合同合法有效,贷款到期前后,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逾期不还贷款本息,承担违约责任;陈立田和徐呈平以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担保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顾店信用社要求三被告偿还该社贷款本金800000元及其利息(贷款到期前欠利息计32467,35元;到期后的利息从2013年4月21日起按16.37376%的年利率计算,息随本清),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该诉请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陈立田、徐呈平共同偿还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顾店分社贷款本金800000元及其利息(贷款到期前欠利息计32467,35元;到期后的利息从2013年4月21日起按16.37376%的年利率计算,息随本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六安天诚米业有限公司、陈立田、徐呈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华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笑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