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小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351号罪犯刘小峰,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岳西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至2013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刘小峰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峰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3月获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峰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