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霖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春光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34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郭春光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社区××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18884987。法定代表人颜国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性别:××,××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418,身份证号码×××451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春光,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宋××镇××户,身份证号码×××1937。委托代理人贺洪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霖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春光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成霖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付郭春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上诉人郭春光答辩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郭春光与成霖公司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为原审第九项要素。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其他要素,本院予以确认。成霖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人事通告,对郭春光以2012年8月3日不接受主管工作安排、依公司规章制度减7分处理,2012年8月6日态度恶劣拒不执行工作任务、依公司规章制度减7分处理,以及2012年8月13日消极怠工、延误生产造成损失、依公司规章制度减7分处理,上述累计减21分,依照成霖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给予郭春光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成霖公司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1年的员工手册作为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郭春光对该员工手册不予确认。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2008年1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将《员工手册》列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成霖公司在本案中对郭春光做出处理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系2011年的版本,成霖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版本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郭春光公示,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成霖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依法应当支付郭春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判令成霖公司支付郭春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095.2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成霖公司关于无须支付上述款项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 映 清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丹姝(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