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战积波与被执行人孙龙兵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战积波;孙龙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招执字第760号 申请执行人战积波,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孙龙兵,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申请执行人战积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招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龙兵已将执行款交到招远市人民法院财务室,申请执行人战积波于2013年6月21日撤销执行申请,并放弃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招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2013年5月27日前支付85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彬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祥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