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252一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立秀与张 坤、杨兆庆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秀,张坤,杨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52一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秀。被执行人张坤。被执行人杨兆庆。申请执行人张立秀与张坤、杨兆庆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坤、杨兆庆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