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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恩与被告延安市煤炭运输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延安市煤炭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张恩,男,汉族,煤炭公司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煤炭运输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延安市煤炭运输公司。张恩申请执行延安市煤炭运输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被执行人延安市煤炭运输公司已将该案案件款71879元、案件受理费2987元全部履行,执行费987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煤炭运输公司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