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阳民初字第9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赵光华,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某,女,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广西省兴安县兴安镇城区桂善街2队秦皇路人,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30日经人介绍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不甚了解及性格不同,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2年4月13日被告说回娘家而出走,去向不明,至今未归,毫无音讯。至此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也不愿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原告王某某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与被告黎某某相识,并于2011年3月30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举行婚礼。由于两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并未深入了解便仓促结婚,导致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2年4月13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互不通音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诉状、结婚证、曲堤镇鲁寨村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广西省兴安县人民法院调查笔录及开庭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当相互扶持、相互照顾,共同维护好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婚前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缺乏沟通与了解,仓促结婚,双方也未举行婚礼,婚后一年多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550元,由被告黎某某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振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