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渭祥、陈佳梦等与宋万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渭祥,陈佳梦,XX英,宋万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查丛兵,杭州磐石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石祥路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陈渭祥。原告陈佳梦。原告XX英。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晓明。被告宋万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委托代理人李东杰。被告查丛兵。被告杭州磐石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石祥路服务部。委托代理人王丽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渭祥、陈佳梦、XX英诉被告宋万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查从兵、杭州磐石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石祥路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渭祥、陈佳梦、XX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万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查从兵、杭州磐石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石祥路服务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渭祥、陈佳梦、XX英撤回对被告宋万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查从兵、杭州磐石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石祥路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8元,减半收取5239元(已批准缓交),由原告陈渭祥、陈佳梦、XX英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利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