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097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黄劲锋与连云港黄浦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明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劲锋,连云港黄浦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明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977号原告黄劲锋。委托代理人叶咏、侯亚伟,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黄浦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白塔镇。法定代表人姜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善君,该公司法务。被告王明芝。委托代理人李心宜,连云港市新浦区临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劲锋诉被告连云港黄浦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明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劲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