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曾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郭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曾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佳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逸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