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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李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仲 磊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