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李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仲 磊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