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洪启与金增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启,金增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204号原告周洪启。委托代理人许汉堂。被告金增来。原告周洪启诉被告金增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启及委托代理人许汉堂参加诉讼,被告金增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法定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带人随被告干活,后于2012年5月30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人工资8233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3万元,现仍欠52330元未付,被告一拖再拖,拒不支付余下的工资款,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到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天,原告周洪启带一帮工人在案外人徐继成总承包、被告金增来分包的工程中施工。2012年5月30日,案外人徐继成、被告金增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载明“今欠到周洪启等14人工资款捌万贰仟叁佰叁拾元整(82330元),欠款人徐继成。注:2012年6月7日尽量结清,如结不清另外协商解决。2012年5月30日,欠款人金增来。”欠款到期后,经借款人多次催要,2012年底被告金增来偿还了3万元工资款,余款52330元,被告未偿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欠条、工程量结算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被告金增来已偿还了3万元工资款,余款52330元尚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再支付52330元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增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洪启工资款共计52330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8日起到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被告金增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婷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