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浦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黄天皞与浦江大江南园艺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皞,浦江大江南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黄天皞。被告:浦江大江南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洪洲。原告黄天皞诉被告浦江大江南园艺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法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天皞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天皞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楼天兰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