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催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雅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5)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催字第34号申请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雅芳。委托代理人:楼徐冬。申请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3010005122373893、面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宁波中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3年3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檀丹霞审 判 员 何诗昂代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瑚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