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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石与芜湖市鸠江运输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陈石,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运输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运输公司银行存款16339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