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丁成班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成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255号罪��丁成班,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了(2008)宝刑初字第12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丁成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2011年1月24日经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2月23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丁成班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受到3次嘉奖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予以减去余刑。经审理��明,罪犯丁成班留所服刑以来能服从所领导和管教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管教干部分配的各项劳动任务。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3次受到嘉奖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审批表、留所服刑人员奖励审批表、留所服刑人员奖惩月考核表、罪犯思想汇报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成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成班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季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