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王元喜与袁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喜,袁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喜,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袁美清,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元喜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9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美清交纳案款1795元,此案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丰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