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治部文化和网络宣传教育中心与刘富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治部文化和网络宣传教育中心,刘富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77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治部文化和网络宣传教育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3号。法定代表人郑玉库,主任。委托代理人于长泳,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富库,现住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治部文化和网络宣传教育中心诉被告刘富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富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治部文化和网络宣传教育中心撤回被告刘富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