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刘俊林与高妮、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林,高妮,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林,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妮,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神木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被执行人刘军,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刘俊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43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妮、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679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10元、执行费93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高妮于2013年4月24日偿还借款5万元,被执行人刘军于2013年6月21日支付申请人26000元,2、诉讼费810元由申请人刘俊林承担、执行费930元由被执行人高妮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