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华东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华东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章,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池,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94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