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国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国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张仕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其恩。被告:郑国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