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鲍利民与曾祥峰、孙建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利民,曾祥峰,孙建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鲍利民。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峰。被告:孙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利民与被告曾祥峰、孙建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利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鲍利民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