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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湘凌与王英、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湘凌,王英,杨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4022号原告张湘凌。委托代理人蒋春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英。被告杨健。委托代理人刘勇,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康荣。原告张湘凌诉被告王英、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湘凌的委托代理人蒋春光,被告王英,被告杨健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蔡康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湘凌诉称,原告与被告王英系朋友关系,王英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1.8万元,王英于2009年12月15日到原告家拿了1.8万元,并当场出具了借条。王英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的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1.8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英辩称,在与杨健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确是向原告借了1.8万元。被告杨健辩称,该债务根本不存在,系伪造。杨健从未在借条上签名,从不知晓此债务,此债务与杨健无关。本案疑点重重,不能证明借款的真实性。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英系朋友关系,庭审时,被告王英出示的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湘凌现金18000元,借款人:王英,2009年12月15日”。被告杨健未在借条上签名。另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2010年8月11日晚,二被告商谈协议离婚一事发生争吵后,杨健手持菜刀将王英砍伤,杨健因此被判刑,现正在监狱服刑。2010年10月21日,王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1月21日,本院作出判决(2010金牛民初字第4697号),准予二被告离婚,之后,杨健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1成民终字第3140号),准予离婚。2011年10月10日,张湘凌作为原告,起诉本案二被告(案号为2011金牛民初字第5896号),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8万,后撤回起诉。还查明,在王英与杨健的离婚诉讼中,王英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提到向本案原告借款1.8万元。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结婚登记表、离婚协议书、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在王英提起离婚诉讼分割财产需要明确债务时,已提到其向本案原告借款之事,这与本案王英认可借款的陈述不相矛盾,符合常理,结合庭审双方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来看,能够认定本案借款的存在,本院对其予以确认。本案被告杨健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被告王英借款的行为发生在王英与杨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王英、杨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英、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湘凌借款1.8万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王英、杨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淞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