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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薛振波与季明华、谢德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振波,季明华,谢德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薛振波。委托代理人:吴义松,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明华,男。被告:谢德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振波与被告季明华、谢德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振波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振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振波负担。审 判 长 方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晔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家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