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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北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北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身份证号码:4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贵港市港北区xx路**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涛、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桂R036**号货车在贵港市金港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谭某某(女,时年14岁)驾驶电动车搭载陆某某(女,殁年13岁)在其右前方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至金港大道“南宁百货”前路段时,李某某驾车越过路面实线往右侧邻近的机动车道变更车道行驶过程中,其所驾货车右前轮与谭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尾部及谭某某、陆某某的身体发生碰撞,致使陆某某、谭某某倒地,造成陆某某当场死亡和谭某某受轻伤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接受交警调查时,李某某如实交代肇事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谭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车方与陆某某的父亲陆某福、谭某某的母亲梁某凤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肇事车方分别赔偿陆某福、梁某凤人民币399076元、126518.8元,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完毕。陆某福、梁某凤签署谅解书,对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理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死亡证明、医院诊断证明,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贵港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视为自动投案,且其能如实交代肇事经过,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李某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李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李某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俊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