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魏寿多与临海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寿多,临海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临行初字第12号原告魏寿多。被告临海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金士军。原告魏寿多与被告临海市民政局为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以自己已与被告达成协调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寿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彩芳审 判 员 朱 平人民陪审员 陈佩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 清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