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饶中刑指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雷某滥用职权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饶中刑指再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2006年11月13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已刑满。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余干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六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6)干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本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6)饶中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雷某以无证据表明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达到起刑标准为由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2)赣刑监字第1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申智勇、程林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雷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6)饶中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和余干县人民法院(2006)干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余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周立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