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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民一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邱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1585号原告邱某。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常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