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故民一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邱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1585号原告邱某。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常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