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魏缠民与张均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魏缠民,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向,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丽,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均正,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缠民与被告张均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缠民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缠民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魏缠民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缠民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人民陪审员 薛志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铁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