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闵某1与闵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1,闵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6月20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胡海林2013年6月20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8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闵某1。法定代理人宋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闵某2,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1诉被告闵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1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闵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闵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闵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闵某1负担。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聂金玲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赖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