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