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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苏友才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1582号罪犯苏友才,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泰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友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以(2009)泰海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前判对其适用缓刑的宣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0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泰中刑二终字第0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苏友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苏友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友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友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3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