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4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陈明伟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397号被执行人陈明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龙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3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的陈明伟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明伟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龙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