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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