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韩素玲与李国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素玲,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韩素玲,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五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五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