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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韩素玲与李国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素玲,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韩素玲,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五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五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