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永诉被告王俊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永,王俊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636号原告杨秀永,农民。被告王俊杰,农民。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永诉被告王俊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杨秀永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秀永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西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