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杨伟融与朱雄冠、陈昌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伟融,朱雄冠,陈昌飞,姚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31-1号申请人杨伟融,男,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杨伟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朱雄冠,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陈昌飞,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姚迪安,男,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杨伟融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能确保治伤费用和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陈昌飞所有的粤G×××××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杨伟忠自愿以其所有的粤G×××××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昌飞所有的粤G×××××号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杨伟忠所有的粤G×××××小轿车一辆。上述车辆被查封期间,由所有人继续保管使用,但不准出卖产、转让、抵押、赠与、出租等,待后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