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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曹云与陈修青、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陈修青,刘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曹云。被告陈修青。被告刘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云被告陈修青、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忠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