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曹云与陈修青、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陈修青,刘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曹云。被告陈修青。被告刘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云被告陈修青、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忠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