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武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丁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占江审 判 员 李胤璇人民陪审员 曹 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