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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武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丁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占江审 判 员  李胤璇人民陪审员  曹 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