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