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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商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诉张继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张继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2163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负责人张全峰,行长。地址滕州市。被告张继友,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与被告张继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继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真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绪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