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7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与谷峰、陈正兰、沐林生、罗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谷峰,陈正兰,沐林生,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797-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利民路。负责人:熊焰,行长。被执行人谷峰,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正兰,女,1973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沐林生,男,1978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罗芳,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谷峰、陈正兰、沐林生、罗芳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向本院提出拍卖沐林生、罗芳位于芜湖市弋江小区的房产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沐林生、罗芳位于芜湖市弋江小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尚XX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