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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程米格、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米格,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民初字第360号原告:程米格。委托代理人:郑书格。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立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米格诉被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米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米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程米格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维常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