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弓利芳与程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弓利芳,农民。被告程士刚,约3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弓利芳诉被告程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弓利芳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秦 强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