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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弓利芳与程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弓利芳,农民。被告程士刚,约3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弓利芳诉被告程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弓利芳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秦 强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