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庆伟与刘月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伟,刘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596号申请人张庆伟。被申请人刘月志。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305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