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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梦娇与颜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蔡某。被告颜某。原告蔡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崔起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被告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2010年自由恋爱,2011年3月5日生育一男,取名颜子喃,××××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进行吵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颜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自由恋爱,2011年3月5日生育一男,取名颜子喃,××××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等在案为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存续下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蔡某与被告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